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北京百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商标设计要怎么做呢?

商标设计要怎么做呢?

作者:北京百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2 08:45:49

2016年2月11日,美国科学家宣布“听到了”引力波,这是在爱因斯坦提出引力波的预言百年之后,人类首次直接探测到引力波的存在。引力波的发现,使人们多了一个除了观测光之外,能更好地探究宇宙本源的角度。那么以此类比,除了人眼可见的技术方案外,能不能实施可闻的“声音专利”,通过“喜闻乐见”来更好地拓展和补充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角度呢?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中,著作权和商标权已经对声音进行了保护,对声音实施保护是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例如,在著作权方面,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它经历了从无到有的一个过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十五条对声音商标保护作了“破冰”性的解释,2013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具体要求作了规定。2016年2月,“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成为中国初审公告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有关声音的专利申请方面自然也不甘落伍。1857年,法国人马丁维利申请了声波记振仪专利;1878年,爱迪生针对自己发明的留声机获得了专利权;1928年,德国人弗勒姆申请了磁带的专利。

尽管现代专利制度仍将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主要集中在实体产品之上,但随着科技进步而不断有新生事物出现,可专利性的主体一再被补充。例如,软件专利本身并不是保护软件,而是保护以软件作为媒介的装置,并对软件进行延伸保护;商业方法专利本身并不是保护商业方法,而是保护以商业的方式为媒介的可“实体化”的客体,并对商业方法进行延伸保护。

同样,实施声音专利保护并不是用专利的方式来保护一种纯粹的声音,而是以专利的方式来保护一种以声音的形式体现的“实体化”的客体技术方案本身,即以一种“可闻”的技术现象来达到“可见”的技术效果,进而能发挥突出的实质性作用和实现显著的进步。

笔者认为,实施声音专利保护,是对方法和工艺类专利的很好补充。由于方法和工艺类专利的侵权举证一直是诉讼中的难题,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还专门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如果能把“声音专利”作为侵权举证的一个有效证据,将会大大降低举证的难度。例如,冶炼钢铁专利工艺在不同的时间节点上会有不同的声音(波长),这也是一些传统工艺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关键点;在养殖类的专利中,声音驯兽一直是一种很重要的技术方案;菌群的培育和抑制方法中,各种细菌也都用特定的“声音”进行交流。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若能配合“声音专利”备案,在遇到纠纷时,从保藏的声音库中提取出原被告双方相关的工艺波长进行对比,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而言之,引力波的发现不仅全面验证了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给了我们探究宇宙之源的新契机;对于知识产权从业者而言,也给了我们以全新的启示:除了人肉眼可见的专利技术方案外,是否也有可能实施可闻的“声音专利”,来更好地拓展和补充技术方案的实施。在笔者看来,若能实施声音专利保护,将会是专利制度不断完善的有益尝试,这也许是专利制度不断进步以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必然趋势。

商标是企业打造品牌的重点,而品牌的打造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的作用。北京商标注册是获取商标的重要途径,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商标注册,但是由于缺乏注册经验,所以大部分企业会将商标注册事宜委托给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由于商标注册需要经过一个复杂的过程,因此部分有心人想要钻法律的空子,通过恶意抢注商标来获取利润。

面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的形势,工商总局商标局通过优化审查分文流程,对典型恶意申请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在审查环节,对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进行商标注册时,提醒各企业注意了,以下四种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将会面临商标驳回的结局。

(一)对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商标的申请予以驳回。

(二)对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三)对申请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四)针对同一企业的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并参考在先异议、无效宣告案例予以驳回。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中,恶意囤积、恶意攀附他人商誉的商标案件不少,商标局也在不断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行为。因为恶意抢注行为存在不正当竞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商标局均会依法予以驳回。

商标,一款产品的名字,也是企业的灵魂塑造。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三维图案,颜色标识,数字,或者以上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的。我们公司为您介绍商标设计要怎么做?

完成以后申请人从注册成功之日起所做的一切就是在培养这个商标,让这个品牌日渐扩大,如果后由小到大的做强起来,不但是企业的发展壮大,商标的无形价值也是由之而产生。商标是可以评估的,通过评估价值企业可以质押贷款,可以转让其商标。费用可能投入了一笔财富,可是商标后期的巨大财富是无形的。企业塑造品牌,打造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远洋海外,产品的价值被无形的扩大化了,消费者品牌购物就是认得这个商标。前期我们要想设计好一款商标是非常慎重的,我们给大家分析了如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1、商标设计应该符合企业生产的产品的本质。

2、要与企业文化协调,体现企业价值观。

3、商标要具有显著性,特征明显才能方便注册。

4、商标要跟随一个企业未来的发展规划而放大。就是说要与企业共发展,在公司的发展规划中,商标要与时俱进。

5、时代鲜明的特点,进入21世纪的今天时代特点就是未来发展趋势的特点。

6、要有自己的独特的思维,观点。集中表现在商标的中心思想。

7、设计者要设计好商标放大和放小的协调性。怎么说呢就是说这个商标既要能放大有一定美感,也要考虑放小后的美感。

8、不能违反商标法中不能使用的图案,标识。以上便是公司我们为大家想到的如何注册一款好的商标,欢迎大家补充,我们互相学习。或者您有任何关于商标的疑问都可以问我们的在线商标顾问。

随着全国范围内为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蔓延而展开的战斗,一些人转向大量与抗流行病有关的产品或服务,例如药物消毒剂,医疗设备,口罩防护服,保健食品和药品的批发和零售。大量抢注申请“火神山”“雷神山”“新冠”“封城”等商标。

在长沙和东莞,甚至有两家公司在新冠肺炎吹哨人李文亮医生殉职当天,第七天和第九天申请了9个“李文亮”商标。北京商标注册固然有很多好处,但是我们不能没有底线,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幸运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及时做出了回应。2月初,商标局审查部门发布了关于疫情涉及人员的姓名,含有疫情名称的有关标志,疾病名称,与疫情有关的药品标志,与保护性产品有关的标志,其他流行病相关迹象等,打击与疫情有关的异常商标注册申请。2月26日,商标局的官方网站宣布,它已控制了与近600例与新冠状肺炎疫情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包括“火神山”和“雷神山”。

3月3日和5日,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分两批发布了商标注册申请,分别为“44045053“号火神山”和44013999号“雷神山”。集中驳回了“李文亮”等37件商标注册申请,公告中公布了抢注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并将代理机构的非法线索转发给了省知识产权局。3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局根据《商标法》第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以顶格十万元的罚款,并将有关商标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移送其辖区市场监督局处理。商标局依法及时驳回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地方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得到了网友们点赞。但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商标局是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不良影响”为由驳回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并未认定相关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但是,《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及第四款规定予以查处的“违规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不包括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商标注册申请。

因此,此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只能由商标局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地方市场监管局无权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款查处相关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也有意见提出:字号权一般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具有一定影响力后,相关企业获得的民事权益。雷神山医院、火神山医院是本次疫情防控临时设立的医院,不是企业,也未见办理事业单位等机构登记和执业批准手续,本身并非依法成立的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也就不存在名称权、字号权的问题。因此,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前述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武汉火神山医院、武汉雷神山医院拥有“火神山”“雷神山”字号权的在先权利,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处案涉商标代理机构,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准确的。还有意见提出,《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同时具备“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两大要件。此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有些申请人是在自己从事经营的相关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少量抢注相关商标,不宜当然地认定其不具有使用目的。对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不具有使用目的的,地方市场监管局就不能依照《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第四款查处相关申请人。

抢注“新冠”“封城”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也未构成第三十二条所称“在先权利、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标志,且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不具有使用目的的,地方市场监管局就不能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处相关商标代理机构。基于本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本文就如何界定《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予查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及违规代理行为,作如下探讨:首先,本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中,相关抢注行为可能既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构成不良影响,也可能同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其他条款。如,李文亮、钟南山等抗疫人士已有相当高知名度、社会声誉和影响力,其姓名权当然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同时,李文亮、钟南山等抗疫人士是全国人民心目中抗击疫情的英雄,他人抢注商标行为不仅严重伤害疫情防控英雄及其家属的情感,也伤害了全国人民对英雄的崇敬之情,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版权所有:北京百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