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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宣告无效要注意哪些呢?

作者:北京百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4 08:04:12

企业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形成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和决定。

其目的是揭露和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盈亏的真实情况,查处企业财务收支中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维护企业所有者权益,为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服务。由此可见,财务审计是检查各企业财务工作的重要步骤,那么各企业应该如何选择专业的财务审计公司呢?接下来,本文将带领大家对此进行具体了解。

通常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对财务审计公司进行选择,其只需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公司规模。首先,我们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规模来选择专业财务审计公司,如果公司规模很大,可以选择一些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国内排名靠前的专业审计公司;如果是中小型企业的话,一般正规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它审计公司在各自营业范围内有相应的业务资格的都可以胜任。

2、审计报告内容。其次,各企业负责人们可以根据自己所需求的审计报告内容来选择专业财务审计公司,一般的审计报告正规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财务审计公司都可以出具,而特殊的审计报告就需要一些专业的审计公司来出具了。所以,各企业负责人除了根据自身企业规模选择审计公司外,也可以根据企业需要什么样的审计报告来选择专业财务审计公司。

3、“避嫌”。再次,各企业负责人在选择专业财务审计公司的时候要做到“避嫌”,即不得委托与被审计公司有关系或联系的审计公司。例如:审计公司与被审计公司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审计公司与被审计公司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等,都可能影响审计人员公正地执行公务。

事实上,财务审计报告报告的出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审计单位的债权人和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起到保护作用,也有利于投资者根据审计报告做出投资决策,降低其投资风险,因此,企业经营者和相关管理人员都有必要对财务审计工作予以关注和重视。

以上是对如何选择专业财务审计公司的简单介绍,在现实生活中,企业如若存在开展财务审计的服务需求,便有必要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状况,慎重选择专业财务审计公司进行审计业务委托!

随着公司对自身的知识产权愈加重视,更多的公司选择注册商标这一途径。众所周知,商标是公司区别服务或商品的重要标示,然而最近非常多没有注册的企业咨询北京商标注册与不注册有什么显著区别,下面小编就给您说说注不注册的区别到底有哪些。

首先,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都受到全国的法律保护,同时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注册的商标并不能享有这些法律保护,如果有其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不进行注册的商标将没有办法继续使用,否则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从而导致商品的信誉和质量大打折扣。

其次,不注册的商标时刻存在商标被他人抢注的风险,我国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在先申请的商标具有优先权,如果商标被别人抢先申请,那么未注册的最先使用人将不能再用该商标。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再者,非常多公司都知道,商标注册前期首要的是商标查询,商标注册时将能确定是否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已经在先注册或者正在注册,然而商标不注册的企业将没有办法得知这一讯息,很有可能会发生商标侵权的行为,这是商标注册与不注册区别的一个直观表现。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最后,众所周知,商标作为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所以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抵押、转让等方式方法为企业创造一定的利润,而商标不注册则不能形成知识产权,更不能作为无形资产使用,因此也就无创造利润一说了。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商标注册的企业也日渐增多,势必会引起商标近似或侵权的行为发生,商标注册与不注册的区别也尤为明显,因此建议未注册商标企业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商标申请的工作,以利于对商标侵权或近似做到有效的规避。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北京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在北京商标注册申请中,利用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很多,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申请人看到了名人商标的价值,可以不同程度地提高商品的知名度,从而为其带来经济价值。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利用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很多,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申请人看到了名人商标的价值,可以不同程度地提高商品的知名度,从而为其带来经济价值。

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想说的是实际上名人商标得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很少。法律允许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将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否则不会被获准。根据《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的规定来看,法律并没有禁止使用人的姓名作为注册商标,这表明法律当然允许用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但是,使用名人姓名作为注册商标时应当尊重名人本人的“在先权利”。姓名权属于人的一种人格权利,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姓名权。因此,使用名人姓名作为注册商标时,必须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或者达成某种协议,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该商标也不会获得核准。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根据《商标法》第9条第l款规定,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名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的规定,这里的“在先权利”是指名人本人对其姓名的支配的权利。因此,某公司在使用名人的姓名作商标时,必须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或者达成某种协议,可是某公司却在未取得××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情况下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该行为是不合法的,商标审批部门不会批准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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