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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商标的步骤是怎样的?
作者:北京百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30 08:52:30
在如何注册一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都需要哪些条件呢,具体流程是什么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第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首先要取名:公司名称拟定3-5个;
第二.准备公司各股东及监事数字证书或者银行U盾,法人股东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注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商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会议展览,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策划;办公服务,报关代理;企业登记代理;电子商务。一般性经营范围都可以添加。
注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资本要求:早已实行认缴制,所以注册资本数和行业相匹配,通常建议可以选择50万-1000万不等。若入驻前海自贸区,需最低500万注册资本。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所需材料:1、股东、法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准备银行U盾(数字证书);法人需实名认证;2、公司名字(备用字号)、经营范围;3、注册资本及股东比例;4、注册地的租赁凭证或房产证复印件;5、财务人员可以选择代理记账机构,注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流程:在线核准公司名称及录入公司设立相关信息——》办理工商执照——》刻制公章——》银行开户——》办理涉税事宜。
创造专利申请:创造不同于发现。发现是提醒自然界现已存在的但没有被大家所知道的自然规律和实质。而创造创造则是运用自然规律或实质去处理具体问题的技能计划,包含对商品、办法的改进计划。发现是不能获得专利的。
外观规划专利申请:外观规划是指对商品的形状、图画或许其联系以及颜色与形状、图画的联系所做出的赋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使用的新规划。
实用新型申请:实用新型与创造的不同之处:①: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必定形状的商品,不能是一种办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商品;②: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企业注册商标的步骤,申请人用企业的名称作商标时,企业名称中必须含有显著部分,而且,作为商标申请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那么企业注册商标的步骤是怎样的?
1、注册准备,选择注册方式:一种是自己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另一种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服务。在注册前,更好先找一家比较权威的查询公司,进行注册前的查询,以减少北京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
2、如何准备资料,包括商标图样,申请人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并递交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商标注册申请书。
3、开始企业商标注册申请。
4、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申请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按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
5、申请日的确定,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的日期为准。接下来就是商标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三个程序。
6、领取企业商标注册证。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8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除该条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凡属这8种情况涵盖范围内的标识,均系绝对禁止使用。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如果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那么,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秉持何种主观裁量进行判断?
在相关诉讼中,又该如何适用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两个裁定均被撤销2013年,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此案第三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等商品上。
2006年,某自然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汽油机”等商品上,2016年该商标转让至此案第三人名下。2016年,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分别针对上述两商标,以诉争商标文字同印度的国家名称相同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对两案诉争商标作出维持注册的结论,理由为:“诉争商标文字为印地语,同英语INDIA,为印度国名,但消费者对印地语知晓程度有限,因此不会将其识别为印度国名。”
上述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对两案裁定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在这两起案件中,相关争议焦点是,两个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的“事实”,是否可以依据我国消费者的主观认知而改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等形式,并不以我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限。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原告诉求得到支持庭审中,原告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一是诉争商标文字仅指向印度国名,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且该文字的使用并未获得印度国家政府的同意,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家名称,无论以何种形式,均不应仅以我国消费者的认知为限。亦即,我国境内相关公众对印地语的认知水平如何,并不能改变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这一事实。在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文字的使用已经获得印度共和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应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此外,在先司法判例:如(2017)京行终5508号行政判决中就认定“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时应当从严掌握法律适用的标准”。其原因在于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出于政治上严肃性的考虑,意在避免此类禁用标志的使用和注册妨碍有关国家使用其象征主权的标记的权利,或有损其国家尊严,进而对相关国家的国名等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二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及适用,悖离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影响到我国同行企业的有序日常经营。
由于质量及价格的比较优势,长期以来中国柴油机生产厂商应印度客户委托进行代生产柴油机后出口至印度,并在产品上标注“BHARAT”(印度)作为产源标识之用。但由于此案第三人蓄意将诉争商标在海关备案,导致相关柴油机生产厂商的出口货物被查扣。除非这些柴油机生产厂商被迫同意与此案第三人和解,否则将难逃处罚,从而导致巨大的财产及人力损失,严重影响到这些同行企业的日常经营。此外通过查询,原告还发现此案第三人通过或无差别复制,或进行简单字母添加、组合,或通过将字母变形的形式,注册了大量中国乃至印度的知名柴油机商标,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予以注册。
原告认为,这一行为是典型的商标囤积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判决具有参考意义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绝对理由的审查,针对的是商标本身固有的不可注册性,主要考察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作为北京商标注册、使用的固有属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共政策,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对于违反包括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在内的绝对理由的标识,除法律条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严格遵照事实与法律规定,如果仅以消费者的认知为转移,显然与商标法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
正如(2018)京行终2710号行政判决中所述,“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是否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不应变动不居”。
因此,两案判决结果一方面维护了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两案进一步明确了针对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即公众认知不应影响关于诉争商标文字与禁用条款规定情形之间对应关系的判断,对司法实践亦有积极的指导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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