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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标要怎么注册呢?
作者:北京百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3 08:59:38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意识逐渐加强,北京商标注册的量也是与日俱增的。国内商标注册申请量每天都能达到上万件,可见商标的热门程度。很多人也开始关于国际商标注册的申请,也会有人关注到香港商标的注册。那么,香港商标要怎么注册呢?我们公司为您介绍。
香港是世界上最自由的贸易通商口岸,再加上本身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健全的法律制度,这给企业家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营商环境。在香港创立公司、注册商标,可以迅速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提升企业不断成长的竞争力,获取最大利润。
香港商标注册在大陆还是有很大的市场的,本来现在两地贸易越来越紧密,所以在商标这一块,也随之增强了不少。很多大陆的公司到香港开展业务是需要香港商标的,同样,香港的一些公司在大陆开展业务,也离不开中国内地商标。
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的商标在大陆是得不到保护的,同样,大陆的商标在香港也不会受保护,所以为了解决这种情况,很多大陆的公司,在大陆注册商标的同时,也会注册香港商标。而一些想在大陆发展的香港公司,同样在香港注册商标的同时,也会到内地注册商标。相对而言,香港的商标注册比内地宽松一些,比如在香港,个人不要执照就可以注册商标,而这点,在大陆是不行的,大陆的个人注册商标,必须要有营业执照的。
商标法应当坚持保护北京商标注册不损害在先用户权利的原则。注册会导致恶意注册。在申请者中,有外国企业申请中国商标,有中国企业之间的申请,也有许多中国企业申请外国企业商标。从申请目的来看,有的申请后转让,获得高额转让费,有的申请后自用,在同类产品竞争中占据制高点,有的申请后不使用,只是为了保住自己的产品市场份额。我国已开始重视恶意申请的立法,但仍有不完善之处。
登记主义追求形式合理、效率高,忽视个人公平。但实用主义注重个人公平,缺乏效率,两者各有利弊。只有两者有机结合,才能达到效果。美国过去实行使用主义。1984年克罗克国家银行与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案后,美国于1988年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对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进行了折衷。德国一直是一个登记国,但自1994年以来,德国在确认权利制度中采用了平行登记使用制度。美国和德国的立法实践给我们很好的启示和借鉴。为了有效遏制商标的恶意使用,中国商标法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优先权,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登记他人使用的、有影响力的商标。
首先,要规范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商标申请的主体限于实际使用或者打算使用商标的民事主体。其次,要明确商标申请文件的内容。在商标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商标实际使用的有关证据或者商标使用意向书。明确规定以提供虚假的实际使用证据或者声明使用意图取得的商标注册无效。对类似商标的认定构成恶意申请。
如果申请商标与中国以前使用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申请人知道由于合同、业务联系、地理关系或与他人的其他关系而导致他人商标的存在,则不应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一种复制他人注册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意义,对不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有一定的影响。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登记。只有将类似商标认定为恶意申请,实施跨类保护,才能限制商标注册,有效遏制恶意申请。
如何做商标地址变更,具体流程是什么?商标不变更会带来哪些后果?一旦北京商标注册人的地址发生变化了,注册人都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会给企业及个人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在办理商标地址变更前首先要知道以下事项,否则将会给您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1.商标地址变更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2.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3.共有商标的地址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4.如果商标地址变更申请需要补正/改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改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在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地址变更的问题也做出相关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当然,在办理商标地址变更时还得变更人准备好以下相应文件:(1)出具《地址变更商标地址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的原件和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复印件;(3)找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地址变更的,需要提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地址变更代理委托书》;(4)办理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的,不需要提交变更证明文件,跨国变更地址的除外,如果是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应当提交在变更后地址所在国家享有居留权的证明文件。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规定规范,明显针对流通领域。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项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为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也就是说,商标法第52条主文及其第1项,并没有对被禁止的主体作出进一步限定,即没有限制只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构架,如发生类似行为仍然属于商标侵权。与之对比,上述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规范的重点之一,明显针对生产领域。
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本文认为,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规定的构架,只要是未经人北京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中国加工承揽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产品商标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但仍然生产或继续生产,无论外国公司是否提供外国商标权证明,至少构成帮助侵权。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俗称贴牌)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在OEM合同中,中国承揽方依据外国公司订单生产产品,所有产品均为出口,不在中国销售,中国生产者的名字并不在产品上出现。对这种情况是否受中国法律管辖,即OEM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业界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意见认为这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中国承揽方不是商标注册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商品上使用,不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交易。所以类似涉外定牌加工的行为,不应根据中国商标法,判定侵犯中国商标权。同时,这类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象是生产过程中的单纯产品,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有关产品到了境外目的地,才转化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将商标侵权行为仅局限于直接侵权,将商标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流通领域,因此很值得探讨。实际上,中国商标法完全适用于涉外定牌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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