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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要找代理公司吗?

作者:北京百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4 08:35:25

北京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商标注册申请方式有两种,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和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办理。那么商标注册申请要找代理公司吗?

注册商标保护范围: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裁商标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一经核准注册,该商标即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时间和地域的效力,二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商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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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常在同一决定中进行认定。上述决定有时对全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有时仅评述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对于各无效请求人是否均应被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此外,对于针对共有专利的无效案件,某一共有专利权人起诉时,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应被追加进入诉讼,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实践中也未统一标准。为此,本文以起诉主体身份为分类依据,对专利确权案件多方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形在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主要有如下3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

此类情况多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如认定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则对于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便不再进行评述。此种情况下,对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从被诉决定结果的角度来看,其他请求人已与该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二、因被诉决定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故如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其将无法得知该案的进展,也无法得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被诉决定并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他请求人只是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而与被诉决定产生关联。即使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该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针对被诉决定实体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但其他请求人对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实质上,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并不包含其无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础。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一旦被诉决定被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须依据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权进行评述并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须向各请求人送达,各请求人即可知晓案件的进展。故此类情况下,不应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二是专利权人为多人,无效请求人为一人的情形。此类情况多发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共有专利权无效,部分共有专利权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专利权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原告,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专利权人当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故此类情况下,应将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三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为多人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混合,通常发生于多个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以其中某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涉案专利又属于共有专利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上述结论,即对于被诉决定未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不追加其进入诉讼;对于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及无效请求人均可能成为原告。此类情形与“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实质差别。具体而言,如专利权人起诉,则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其余无效请求人不应进入诉讼。在此基础上,如涉案专利为共有专利,则应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无效请求人起诉的情形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和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两种情形下,若无效请求人起诉,各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亦有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对专利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请求人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请求人。此种情况与“专利权人起诉”中“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类似,主张追加其他请求人或主张不追加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也与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因其他请求人既不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又无上诉的权利,故笔者仍赞成不追加其他请求人。当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则与“专利权人起诉”中“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无实质差别。

具体而言,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应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对其他无效请求人则不应追加。综上所述,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追加当事人,应以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如专利权人起诉,则应将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只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同一被诉决定虽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无关,则不应将其追加进入诉讼。

很多在注册公司的小伙伴经常搞不清楚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下面小编就来讲解一下,大概的来说,一人有限公司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是XX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叫做XX有限公司,只能叫XX服务社,XX工作室等等,公司组织形式里没有带公司2字。一人有限公司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人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投资者范围不同一人公司虽然只有一个出资人,但并不限于自然人,也可以是社团或其他社会组织,且不仅一个股东设立的为一个公司,当公司在存续期间股东人数发生变动,减少为一人时,公司也可变更为一人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则必须是一个自然人单独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均不得设立。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也没有关于由其他企业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责任承担不同一人公司因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则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则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经由家庭共有财产设立的则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不同一人公司虽然只有一个出资人,但仍属公司,其财产、意思表示、责任均独立于股东,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其主体资格与投资者的个人人格同一,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4.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缴纳的税收种类不同一人公司的股东除了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需缴纳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双重收税。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为本就规模小、资本金少、收益少的个人独资企业大大减轻了税赋负担,有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兴起。

5.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财产结构不同拥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一人公司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以公司独立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则与企业主的财产是混为一体的,不做法律和事实上的区分,只是其出资作为财产基础要保证独资企业的正常运营,不得随意的挪用,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6.一人公司最大的优势在于它的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在于它没有设立资本金的最低限额,其设立登记的程序没有公司那么严格。以上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的这些明显的差异,可以使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的适宜于自己的选择。

7.我们区别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其意义主要在于一人公司可以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导向。一般而言,个人进行投资适宜于选择独资企业的组织形态,但由于公司有限责任的优越性和纳税义务以及商业信用方面的差异使有限责任公司普遍受到欢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计就是为了满足一些资本力量较弱但又想借用有限责任来降低风险的投资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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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又称版权,保护著作权人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的创造性成果。版权是在作品完成时自动产生的,不需要特殊的程序。为了证明著作权人是法律实践中的著作权人,著作权登记制度应运而生。

由于图形商标的设计需要创造性的智力工作,当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时,图形商标就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中的一项工作,此时,原始作者可以注册图形商标的版权以防止O。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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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先行权利,包括著作权,也就是说,对著作权进行登记的,其他使用商标的人必须经权利人许可,包括使用注册商标,否则构成侵权。因此,商标注册将起到全方位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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