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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个人商标变更类型有哪些?

作者:北京百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9 08:05:34

国内的申请人申请北京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自行办理的,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2、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参照涉外申请人办理。

分类表中的项目之间有什么关系吗?比如第20类项目中,既有“家具”又有“金属家具”,我该如何选择?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虽然同一类别的各项目之间在概念上可能存在包含或者交叉的关系,但尼斯分类并不对项目概念进行界定。各类别项目表中所列的商品服务名称是为了表明不同商品服务的所属类别,以方便申请人在申报商标注册时进行分类参考。

以第20类的项目“家具”、“金属家具”为例由于在尼斯分类中有些商品是按照材质分类的,例如金属建筑材料属于第6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属于第19类,但家具并不是按照材质分类的,各种材质的家具均属于第20类。为了明确表明金属制的家具也属于第20类,因此第20类项目中,除了“家具”,还有“金属家具”。《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沿用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体系。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报的项目名称。商标图样补正时,需要贴图样吗?是否需要粘贴图样,应当根据补正事项判断。如果要求补正的事项要求报送商标图样的,应当在补正通知书背面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分类调整后需要重新注册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

申请人应当根据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商品(服务)项目与需要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商品(服务)是否一致,来判断是否需要重新注册。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近日对商标评审裁定文书即时公开系统作出进一步完善,所有已公开的驳回复审裁定文书,在文书页面点击北京商标注册号或申请号即可查阅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图样。由于商标评审案件中,驳回复审案件占总量的85%,涉及在先商标权驳回的案件又占驳回复审案件的绝大部分。

为方便广大社会公众更加直观、便利地查看文书,商评委积极作为,实现在线阅读驳回复审文书时可方便地同步查阅商标图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近日对商标评审裁定文书即时公开系统作出进一步完善,所有已公开的驳回复审裁定文书,在文书页面点击商标注册号或申请号即可查阅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图样。商标评审裁定文书是商标评审工作成果的重要体现。

2017年12月28日,商标评审裁定文书即时公开系统上线运行,商评委作出的所有裁定文书,除依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全部自动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这是商评委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总局党组部署,提升评审工作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商标评审工作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具有重要意义。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即时公开系统已公开各类商标评审裁定文书20多万份,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与好评,目前未收到负面反馈信息。商标评审裁定文书即时公开系统上线以来,商评委畅通沟通渠道,通过多种途径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并不断完善系统,方便社会公众使用和查阅。

由于商标评审案件中,驳回复审案件占总量的85%,涉及在先商标权驳回的案件又占驳回复审案件的绝大部分。为方便广大社会公众更加直观、便利地查看文书,商评委积极作为,实现在线阅读驳回复审文书时可方便地同步查阅商标图样。这一改进将进一步方便社会对商标评审工作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商标评审工作质量的提高,降低廉政风险,同时还有助于增进公众对商标法律知识特别是商标注册审理标准的了解,进而有利于息讼止争。商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进一步提升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多样服务的能力。

不论是工商部门或是法院,只要北京商标注册人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与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而一律予以处罚,其间几乎从未综合考虑同行企业的异议,以及该商标是否为涉及“通用名称”的注册不当商标等事实因素。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服务)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的俗称和简称。例如,“彩色电视接收机”是规范的商品通用名称,而彩电则是简称;又如,“自行车”是规范名称,而单车则为俗称。

近年来,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其中商标有着“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安全隐患。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当然希望自己的商标中能够包含同类型商品的通用名称,因为使用与产品属性相符的词语作为商标,可以让消费者更容易联想到自己企业的产品。虽说通用名称是公共资源,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如果把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来申请也是可以的,但具有一定危险性,应当谨慎。当然,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出现,比如,自己取名申请的商标,因为做得太优秀,居然“被通用名称”了。例如,吗啡(heroin)、阿司匹林(aspirin)、优盘、拉链等商标。

反之,有的通用名称用着用着就成了别人的商标。通用名称能否注册并不仅仅看词汇本身,而是要将其与使用的商品联系起来。如“Apple”牌苹果或“Apple”牌果汁很难注册,因为它是一个描述产品原材料的通用名称,一旦获准注册,会给其他商家带来巨大影响,但“Apple”牌电脑、手机确实有显著性,可以获得注册。也就是说如果使用的通用名称与同类型产品无关,则相对安全。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因为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

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包括曲酒、特曲、大曲、二曲、三曲、烧酒、二锅头、酿、米酒、高粱酒、山楂酒、苹果酒、梨酒、黑加仑酒、猕猴、人参酒、威士忌、白兰地等。“全粮液”与“五粮液”近似,但是却不能视为商品通用名称。“香槟”是法文“Champagne”的译音,是法国原产地名称,指产于法国Champagne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不能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行业“通用名称”或类似文字被抢注成商标后,基本都会引发行业内企业间的行政或司法纷争。“通用名称”商标事件屡见不鲜,如“解百纳”红酒、“木糖醇”口香糖、“小肥羊”火锅、“双黄莲蓉”月饼、“小农占”大米,等等。这些涉及行业“通用名称”的商标纠纷,无一不造成行业内的大动荡。

2005年2月28日有机构披露香港某公司抢注“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月饼商标,立即引起了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大媒体关注,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等联合召集相关企业紧急应对。随后,深圳、佛山等地相关协会发起了维权行动。2006年3月24日,香港公司迫于社会各方压力,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放弃“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商标的申请权。

4月14日,国家商标局刊登相关公告,之后作出了裁定“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异议结案决定书。此外,“小农占”大米等“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也引起近百家业内企业联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要求撤销其商标注册,并成为国内影响较大的“通用名称”商标纠纷事件。2005年12月,蒙牛乳业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河南某乳业公司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与原告“酸酸乳”相同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原告的“酸酸乳”饮料近似,要求判定对方立即停止侵权。

次年2月16日,呼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酸酸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判决作出后,三鹿、伊利、光明等众多乳品企业纷纷表示反对,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异议书。因为如此一来,业内企业将失去使用“酸酸乳”的权利。其中有5家企业在8月份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出示了反对证据。

几家企业均认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酸酸乳”为蒙牛公司的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是错误判决,要求予以纠正。抢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之所以愈演愈烈,与执法机关以往对类似案件的普遍处理方式很有关联。不论是工商部门或是法院,只要商标注册人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就普遍以他人使用的文字与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而一律予以处罚,其间几乎从未综合考虑同行企业的异议,以及该商标是否为涉及“通用名称”的注册不当商标等事实因素。

1、独立品牌名称

独立品牌名称,即企业决定每个子品牌或旗下产品品牌使用不同的名称作为代表。采用独立的品牌名称,为每种产品寻求不同的品牌定位,有利于增加销售额和对抗品牌竞争对手,还可以分散品牌风险,使企业的整体声誉不至于因某种产品表现不佳而受到影响。

2、对所有使用共同的家族或母品牌名称

对所有产品使用不同的家族名称或母品牌名称,即企业所有产品共用一个品牌名称。对于那些享有高声誉的著名企业,全部产品采用统一品牌名称策略可以充分利用品牌效应。使企业所有产品畅销。同时企业宣传推广新产品的营销费用也相对降低,有利于新产品进入品牌市场。

3、各大类产品使用不同的家族品牌名称(背书品牌名称)

企业使用这种品牌名称策略,是为了区分不同品牌或不同产品。在一个品牌或产品大类下的再使用共同的家族品牌,以便在不同大类产品领域中树立各自的品牌形象,这种也称为背书品牌名称。

4、独立品牌名称与企业名称并用(子母品牌混合名称)

釆用这种品牌名称策略的企业其不同类别的产品分别采取不同的品牌名称,且在品牌名称之前都冠以企业的名称。企业多把这种名称策略用于新产品的开发。在新产品的品牌名称上加上企业的名称,可以使新产品享受企业的声誉,而采用不同的品牌名称,又可以使不同的新产品显示出差异化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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