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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商标续展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北京百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07 08:34:46

有很多的公司在发展顺风顺水的时候都想要注册属于自己公司的商标。但是有很多的人都表示如果说公司想要运作的话,那么仅仅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对于商标没有要求。为何很多的公司都致力于办理属于自己公司的商标呢?那么今天就让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些的意义,从而使得大家更加清楚直观的了解,为何很多的公司都非常的重视北京商标注册呢?

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一个成功的公司有商标的话那么是会便于消费者购物的认证。很多时候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对于品牌了解主要是通过商标,所以说商标注册对于商品的销售有着很好的帮助。

第二,商标注册之后是可以创建属于自己公司的品牌,那么市场对于公司的产品的认可度会大大的提高。有很多的公司占据了先机,所以说使得自己的产品抢占了市场。

第三,商标是市场竞争中的通行证。有很多的产品虽然说公司发展的势头很不错,但是想要和超市合作的时候都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一般超市在选择合作的对象的时候都会需要有商标,需要品牌。所以说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商标在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如果说没有商标的存在的话,那么产品不会被允许到外国销售。

第四,在市场的战斗中有商标更加有动力。消费者在购物的时候充分的认可有商标的产品,这会使得没有商标的产品失去了竞争的能力。所以说想要让自己的产品在竞争中获得胜利的话,那么是需要有商标的存在。这也是商标注册受到很多的公司的青睐的最重要的原因。

第五,商标是消费者眼中的条形码。很多时候消费者对于公司的认识并不是非常清楚,那么这个时候唯有通过易懂的商标来使得人们更加的了解产品本身。所以说使用商标可以使得消费者留下更加深刻的印象,从而使得他们可以更加快速的进行购买,使得产品的销售量快速地增加。换句话说,商标便于给消费者留下记忆,引发购买欲望。

第六,企业信誉的体现。有很多企业在竞争的时候并不是看产品盈利多少,而是人们对于商标所示的产品的满意度为多少。如果说产品被人们认可,那么企业的信誉会得到快速的提升。所以说商标注册的意义非常大,如果说企业发展的势头非常的好的话,那么这个时候选择商标的注册必不可少。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规定规范,明显针对流通领域。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项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为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也就是说,商标法第52条主文及其第1项,并没有对被禁止的主体作出进一步限定,即没有限制只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构架,如发生类似行为仍然属于商标侵权。与之对比,上述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规范的重点之一,明显针对生产领域。

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本文认为,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规定的构架,只要是未经人北京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中国加工承揽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产品商标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但仍然生产或继续生产,无论外国公司是否提供外国商标权证明,至少构成帮助侵权。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俗称贴牌)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在OEM合同中,中国承揽方依据外国公司订单生产产品,所有产品均为出口,不在中国销售,中国生产者的名字并不在产品上出现。对这种情况是否受中国法律管辖,即OEM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业界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意见认为这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中国承揽方不是商标注册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商品上使用,不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交易。所以类似涉外定牌加工的行为,不应根据中国商标法,判定侵犯中国商标权。同时,这类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象是生产过程中的单纯产品,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有关产品到了境外目的地,才转化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将商标侵权行为仅局限于直接侵权,将商标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流通领域,因此很值得探讨。实际上,中国商标法完全适用于涉外定牌加工合同。

在这里就会有很多人混淆了,要不就认为,注册商标就是品牌,这很显然是个误区。那么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第一、商标和品牌的概念区别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地方,就是标志。所以,商标是一种标志,是看得见的。而品牌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用抽象化的、特有的、能识别的心智概念来表现其差异性,从而在人们的意识当中占据一定位置的综合反映。

简单地讲,品牌就是指消费者对产品及产品系列的认知程度。所以,品牌是无形的,是人们的一种认知、认可的意识。

第二、两者认定主体、认定时间以及影响力上的区别

各省市著名商标与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著名品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认定主体、认定时间、认定的影响力三个方面。

1、认定主体的不同。各省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主体是各省市工商管理局,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是国家商标局或者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中国著名品牌的认定主体是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

2、申请认定的时间与所花费金钱不同。在时间和金钱上,中国著名品牌的认定时间最短,其次到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时间和金钱花费最多的是中国驰名商标。

3、申请认定的影响力有所不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无论在法律的保障、对企业知名度的宣传及消费着的信任度上都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认定;其次到各省市著名商标认定;中国著名品牌的认定的影响力主要体现在对企业产品的宣传上,在法律保障上的效力比中国驰名商标稍弱。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北京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见申请人想要成功注册一枚商标,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的在先权利;究竟哪些在先权利需要申请人注意,不可与之冲突呢?

一、商号权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不同企业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权的获得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商评委或知识产权法院在考虑商标权和商号权是否冲突时,不是简单的依据商号权和商标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而是依据商号权企业的知名度,考虑商标名称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是否会对商号权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等。

二、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企业或个人可将获得许可使用的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如老干妈商标即为其企业法人代表陶碧华的肖像。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肖像权人许可而将其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都将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肖像权人可依法向商评委提起异议,要求驳回注册商标申请,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三、著作权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旦著作人完成了一件作品的创作,其就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将其作品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作为商标使用,都将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除了以上四种常见的在先权利之外,若申请人的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等,其注册商标申请也将遭驳回,或者已核准注册商标将被宣告无效。侵犯在先权利的行为有哪些?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在先权利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阻却和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二是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事由。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存在其他形式的冲突,则商标注册审查部门可以直接驳回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相关权利人也可以在先权利的存在为由提出异议,从而阻止相关商标获得注册。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第三十一条(在先权利保护和未注册商标保护)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理论上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阻却和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意味着任何在先权利都可以具备这种法律效力。

原因是:如果任何在先权利都可以阻止他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商标,则无异于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负有检索并避免所有可能的在先权利标识,这显然是很难实现的。同时,由此也可能导致所有的注册商标权都处于权利不稳定的状态。此外,从社会公平角度考量,这种做法可能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导致社会成本急剧增加。

因此,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固然因为客观因素有着无意侵权的风险,但切记千万不可明知故犯,带着主观恶意去抢注他人商标或明知故犯抢占他人独创的图形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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