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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集体商标注册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北京百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1 08:14:51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专利是发明创造者的权力,其可以运用,也可以放弃,包括在行使过程中的放弃。专利申请撤回可以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撤回申请的愿望,申请自到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的撤回除了积极的撤回外,还包括消极的撤回。现有专利法律制度认为,消极的撤回包括:

(1)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的撤回。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2)逾期不提交资料的撤回。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3)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我国北京商标注册采取自愿原则,不具有强制性。但现在是知识产权时代。不会更换任何商标。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我们的生活中,因未及时注册商标而造成的侵权案件屡见不鲜。比如,某知名博主已经注册了20多年的网名商标,而被告博主却利用其商业商标侵权,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及早,才能防止他人使用该空间。让我们看看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人可以享有哪些权利,这样我们就能及时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1、专有权:指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标。

2、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

3、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货物的原产地。

4、禁止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制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5、设立抵押:设立抵押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经营活动中有权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无偿或有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财产继承的顺序继承。

9、续展权:指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展注册,以延长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什么样的企业可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呢?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注册持续开展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常驻企业。这里有三层含义:

1、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并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内。

2、高技术企业要有持续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其自身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密切相关转化。只有符合上述特征并达到相应认定指标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只从事高技术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不能视为高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利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的门槛,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资源,对企业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和凝聚有深远意义。

北京商标注册不是一锤子买卖,除了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并每十年进行续展一次外,还要时刻注意是否面临被撤三的风险。企业收到商标被撤三的通知时,如何正确应对?

一、商标撤三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在受理撤三申请之后,会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被申请人应于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之前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二、商标被撤三的应对方法

1、准备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使用的主体:使用包括商标权人的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的使用;使用的性质:对诉争商标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使用,即商标性使用;使用的范围: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对注册商标在指定的三年内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2、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证明材料:商标许可使用是商业活动中很常见的现象。商标注册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时,应该将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经备案的许可合同证明力最强,其次才是未经备案的许可合同,协议。但是,仅有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是不能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的。许可合同仅是用来支持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归根结底,《商标法》中撤三条款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清理闲置商标,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我司在此也规劝企业及个人: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注意使用证据留存。

同时,企业也不要为了商业竞争或抢夺商标资源而盲目提出撤三申请,浪费公众资源。另外,企业在遭遇被撤三时也不要害怕,及时委托具有实力的商标代理机构,从容应对商标被撤三的情况。商标注册人在商业活动中也要注意随时收集使用证据,防患与未然,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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