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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商标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北京百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1 08:00:50

办理商标转让申请要哪些材料,申请商标转让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的统一格式的申请书。那么办理商标转让申请要哪些材料?

1、《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及受让人的印章;

2、由受让人加盖公章的《商标转让委托书》;

3、受让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按规定交纳商标转让申请等费用;

5、如果委托专业机构申请还要需交纳部分费用(规费由委托机构定收)。

国王能注册商标吗?国王能注册商标的,目前已经有很多以“国王”或带有“国王”的商标名。不过国王很容易被判定夸张宣传,而导致无法通过,以国王来注册商标时,需谨慎。国王,中国古代称诸侯封地为国,一国之长称王。到了现代,国王是某些君主制国家元首的一种名称,如泰国国王、西班牙国王等。因此,我们以“国王”为商标名申请商标,很容易失败。

因此,我们在使用“国王”为商标名时,需要将国王的商标含义说明清晰,需具有明确的商标意义。商标意义是指商标必须标明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地,使其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属性。商标意义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历来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在这里,意义是指“内在意义”,即产品的一般名称、图形或型号不能是唯一的。国王商标,需体现出商标意义与显著性,避免被判定为通用名、缺乏显著性。

北京商标注册流程一、商标注册流程(全国通用):

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商标样稿、确定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类别;2、资深代理人进行专业、免费、的商标查询,查询商标是否可以申请注册3、签订代理合同,专业商标代理人制作材料并报送至国家商标局;4、递交后2-3个月左右商标局会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5、9个月左右,商标若通过审核即可进入初审公告期;6、初审公告期3个月,若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即可成功注册并注册公告;7、注册公告后3个月左右可领取《商标注册证》;8、工作人员全程跟进,确保稳妥、高效的处理每一个商标案例。

温馨提示:1、由于我国采取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对于商标信息应注意保密,并及时办理注册申请手续。2、如果根据巴黎公约享有优先权的商标申请人,需要提交该优先权的相关证明文件。3、商标注册完成后,有效期为注册之日起十年,有效期内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办理续展手续,需缴纳续展费用。

商标注册的风险:

1、商标查询存在空白期一个最大的风险,查询是否有在先权利冲突时有6个月左右的盲区。因为现在查询的数据情况都是6个月之前的申请,最近6个月内提交的申请都查询不到,所以这6个月属于查询空白期,有可能在空白期内出现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这是无法避免的。2、商标局审核员的判定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然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类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而且法律也赋予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根据个人理解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人工审核受到主观因素等影响,审核结果出现失误,在所难免,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会及时传达给客户,根据具体的情况,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3、商标公告与异议如果商标实质审查很顺利,商标局经过审查核准公告了商标,另一个风险就是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可能会有人提出异议,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这样会拖延拿到《商标注册证》的时间;如果异议成功,又没有在法定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答辩,该商标将无效。

一、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北京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商标注册在企业中已经是普遍意识了。所谓强制注册制度,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二、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三、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四、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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