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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公司注册商标办理的步骤
作者:北京百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18 08:48:20
众所周知,商标是企业发展的必要组成部分,商标设计的独特性可以使企业的品牌在千家万户的品牌中脱颖而出,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商标名称有哪些要求,哪些名称不能申请北京商标注册?对于这个问题,帮助创业网络(给出以下答案:首先,申请商标注册的文字、图形、颜色等应避免不良含义。有些国家的商标法根据本国的习惯作了一些特别规定,或者不允许使用。在出口商品的品牌设计中,要注意适应不同地区的社会文化传统,不能违背不同国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特别是不同地区的禁忌。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使用数字作为商标。
在许多国家,数字作为一种商标被认为缺乏鲜明的特征,而且数字是全人类共有的,不应该由一个生产者独占,所以没有注册。有些国家非常忌讳个人数字。例如,西方国家认为“13”是一个不幸而危险的数字,并试图在任何情况下避免它。
在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数字可以注册为商标,但条件是该商标已被广泛使用或称为。因此,在设计出口商品商标时,不要以数字为主题。商标注册不能使用地名。由于使用地名作为商标只能表明商品的原产地,不能使消费者识别商品的生产者,容易造成原产地的混淆。
在国内市场上,有很多带有地名的商标,如黄河汽车、彩电等,但出口商标不要使用地名,因为很多国家的商标法都是建立在地名和属于每个人的地名缺乏鲜明特征的基础上的,不应该只针对某个生产者。一些甚至不愿注册的公司会受到很多限制,如青岛啤酒、中国等。此外,商标注册所使用的外语不得有姓氏含义。因为有些国家的商标法规定,使用姓和名作为商标必须经过我的批准。如果我很快就死了,我需要我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同意。
我国的一些商标附有英文,而英文恰好是外国人的姓氏或具有姓氏的含义。例如,violet、forward、diamond和Swan与violet、diamond、diamond和Swanson的姓氏相同或相似。其中有些商标在国外很难注册。有些根本不能注册总之,“对商标名称有什么要求,哪些名称不能申请商标注册”的问题可以简单概括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等应当避免含义不清;注册商标不应当使用数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不能使用地名,注册商标使用的外文不应有姓氏含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具体来讲带有功能性的因而不能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主要有三种:
一、三维标志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主要指类似电风扇叶片形状的,某些商品实现商品功能和用途必需的或者通常釆用的形状。
二、三维标志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产生的形状。这一类三维标志曾经有一个经典的案例。A公司生产一种由三个旋转刀头组成的电动剌须刀,并且取得了专利保护。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前,该公司将这一:刀头剌须刀的外形申请了注册商标。
之后,另外一家B公司也开始生产:刀头刹须刀。A公司遂起诉B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B公司则申请撤销A公司的商标权。最后,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请求,撤销了A公司的北京商标注册。理由正是因为构成该商标的形状对于获得技术性效果是必需的,如果允许其获得商标注册,那么其可以通过商标续展,无限期地获得对此种技术效果的垄断,而这恰恰是《专利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所不允许的。
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商标是能区隔同类产品或服务,保护自身品牌的一个标记。通常一个企业会有不同系列的产品,不同的产品会打上不同产品线的商标。比如,我们熟知的----哇哈哈,它就有多个产品线,如:营养快线、纯净水、八宝粥等等。其实商标只是区分产品来源的标记,但商标只是包装上的一小部分。同时,在进行北京商标注册时,只是申请保护商标小标识,而不能申请保护整个外观包装。此外,产品的商标在申请下来后一般是恒定的,但外观包装却是可根据时代大众审美而改变比如上面这两个鸡尾酒的包装,你有被套路过吗?
两者的商标明显不同,商标也是合法的。但两者的包装却如此神似,难免会误导消费者。由此可知,商标不同,若外观包装没申请保护的话,非常大可能会收到侵权的困扰,所以产品的外观包装,必需申请外观专利,以给产品更多的保护。外观侵权案件最出名的就是加多宝和王老吉的“红罐”之争。两者一直争的就是外观专利权。这场持续多年的争夺站最终以王老吉胜诉而结束,但也让不少企业者重视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如果企业的新产品有及时申请外观专利,那就意味着该外观专利享有独占权。
试想一下,假如你把产品做起来了,在市场上大火,但发现市场上竟然出现一款外观相似的同类产品,不仅误导消费者,影响自身的口碑,而且自己连告其侵权的权利也没有.....所以,在自身产品设计出来准备销售或者展览前,就应该未雨绸缪,申请外观专利,保护自身权益。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所谓的跨类保护是将对该商标的保护从其注册类别的商品,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商品。
对于是否为同一类别的商品的判断,作为行政机关的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依赖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中所规定的“45个大类”以及这45种商品或服务中所包含的“商品类似群”。而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则会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不是每一个驰名商标在涉及诉讼的时候都能享受到“跨类保护”的待遇的。
(1)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据商标法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北京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标标志是否足够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与引证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虽然《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要注意商品的类似程度。这主要是因为,虽然有些商品的类别看起来差别很大,但是由于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相同,使消费者对商品存在混淆,这时候就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反之,有些商品的类别确实不一样,但是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此时的消费者不会混淆商品来源。所以此时就不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2)防范抢注商标对抢注商标,商标法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样地,相关规定还指出,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的在先权利是什么?这里的在先权利指的是除了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商号权、著作权等其他的权利。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也属于在先权利。从商标法的角度上来说,驰名商标的“跨类”究竟能跨多远的问题,取决于其与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举个例子来说,A企业本身有一个经过认可的医药类“驰名商标”。“可巧”的是,一个做“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类的企业B也有一个与其相近似的商标。如果此时,A想通过“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与“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的关联度实在是太低了。因此,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驰名商标”所跨的类别,与其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有关。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都会获得“跨类保护”的待遇的。首先,要看“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了“相同或近似”。其次,你要保证你的商标的著作权归自己,也就是,你的商标要有能证明的“独创性”。简言之,只有证明这个商标是你自己的,法院才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保护。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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