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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过程中可以办理变更吗?
作者:北京百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2 08:00:14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对于商业品牌的塑造进行了大力支持,而商标就是品牌塑造的基础之一,那么北京商标注册过程中可以办理变更吗?
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商标注册过程中可以申请变更申请主体(即申请人)或者申请地址。
(一)公司名义申请商标的要申请变更,一般是原申请主体公司执照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了变更;(二)个人名义申请商标的要申请变更,一般是转让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成功申请仅仅只是商标运营的第一步,而对商标的细节管理决定商标是否能够长久的运营下去,今天就来看看商标地址变更的重要性。一般情况下一个商标申请下来的时间大概是一年左右,而如果遇到其他情况的话则可能需要几年以上的时间,再加上商标是每十年进行一次续期的,所以商标流程的时间跨度比较长,这就导致了申请人很有可能已经更换了电话,留下的联系电话早已成了空号,或者申请人的地址早已更换,而商标注册的地址却还是原来的地址。
有些申请人就是因为自己的主体营业执照地址变更了,与商标上的注册地址不一至了,没有及时向商标局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从而造成重大的损失。下面来说说几个对商标权人有着致命影响的实体权利条文。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以上三个条文,如果商标局寄送了相关文件给商标权人,而商标权人没有及时(三个月内)回复处理都有可能导致自己的商标权丧失。其实我国的《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地址变更的问题也做出相关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作为一个服务机构,那么就是讲究的办事效率,因此当很多人想要开公司的时候,有没有这样的快捷功能呢?这就是能够为很多人进行的服务方式。在开公司方面,已经带来的各种注册服务方式上,还是值得认可的。代理注册公司,服务效率高,服务意识强,对于办理的各个注册事项,也是可以让很多的一些客户进行认可的。对于这样的服务模式,逐渐的会觉得这就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所需要把握的。
而且一般情况下,在公司的时候,只需要将自己个人资料方面准备好就行了,然后在代理注册公司机构中,就可以为你带来很多其他资料,所以说,在这样的注册也是比较快速的。作为在各种不同的代理注册的过程中,这样的服务态度和服务优势,也是值得信赖的。经营战略也是非常,企业管理过程,让你能够在开公司的快速阶段中,更好的打造了这样的一种规模。
(1)《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督伪造、搜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误导公众的;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rf等便利条件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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