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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实质审查的具体内容

作者:北京百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30 08:44:46

北京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准(日期最小单位为“天”)商标审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对商标的申请适用审查原则,由商标局指定审查员审查。审查包括两个步骤:正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是否可以受理的审查。形式审查包括对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填写是否真实、正确、准确、清晰、完整,即文件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查商标是否具有重大意义,是否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二是审查商标是否与原申请或者注册商标享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权利。商标局在审查商标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各种文件。主要文件有: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内容和答复作某些修改的,还将向申请人送达修改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文件。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五零号公告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合法权益,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对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办理的相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二、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三、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四、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各类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期限届满日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春节假期的安排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首先,部分商标业务可适用期限中止。当事人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标业务,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其中,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冠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之日。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同时存在上述时间的,适用对其最有利的时间作为权利行使障碍产生和消除之日。其次,当事人在办理上述商标业务时,可提交适用期限中止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列明当事人疫情期间所在地区、权利行使障碍原因和消除时间,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再次,主张期限中止当事人应提供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但当事人所在地区政府公开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除外。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针对多件同类业务申请以相同事由主张期限中止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适用期限中止申请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

最后,当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可能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为了方便各位客户办理商标注册等业务,本公司特开通全程网上办理,安排专人线上值班,所有文件只需通过邮件,QQ,微信等方式发送给客服人员即可享受1小时内申报的极速服务。

外资企业指的一般是包括所有含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有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外商独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所有。

根据投资方不同,所提供的材料不同:一、投资方为个人1、本人身份证及回乡证或台胞证;(需当地律师楼公证)2、外国人做投资的提供护照及身份证;(需到当地驻华大使馆公证)3、公司的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4、公司名称;5、申请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需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我方准备有关文件、贵方盖章、签字即可。

二、投资者为公司1、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需当地律师楼公证)2、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一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3、公司名称;4、公司的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5、申请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需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我方准备有关文件、贵方盖章、签字即可。

三、中外合资ps:中方必定是公司1、中外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章;2、外方的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需当地律师楼公证)3、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一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4、公司名称;5、公司的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经理、监事、董事)6、公司的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7、申请登记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8、我方准备有关文件、贵方盖章、签字即可。

其实,商标转让合同是有的,因为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我们一定要注意。

1、转让人应注意:

一、受让人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限制依法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受让人?

二、商标转让费尽可能约定分期支付。合同签订时已支付部分费用的,其余部分在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协议应避免在商标转让批准公告后一次性支付?

2、商标受让人应当注意:

一、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商标转让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有效。合同应附有商标注册证。需要提醒的是,受让方不仅要依赖转让方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还要调查转让方是否为商标注册人。此外,还需了解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与转让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地址是否一致。转让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地址与转让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地址不一致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二、为了防止不同的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同一商标而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应当明确约定,商标权人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应当与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一并转让给同一受让人。

三、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后续的商标转让不影响在先使用许可的效力。被许可人可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对转让商标的受让人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应明确约定商标权的许可状态。

3、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应注意:

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转让经核准后,应当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于受让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核准公告之日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约定?

二、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明确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事实上,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商标转让合同时,必须充分了解和理解所转让的商标,并在签订合同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风险。

只要符合上述申请主体条件,商标申请就可以在中国提出:按商品和服务分类提出申请:目前,我国《商标法》实施了商品国际分类,将1万多种商品和服务划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11类。每申请一次商标注册,可选择10种商品或服务,每增加一项收费100元。商标申请日的确定:商标申请日的确定非常重要。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先申请原则,一旦申请日到,即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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