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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的收费标准问题

作者:北京百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18 08:14:20

商标注册是低价获取商标的主要办法,现在注册商标只能自己前往商标局或者官方受理点办理商标注册,那么北京商标注册收费标准为什么不相同?

在每个商标代理公司的收费标准都是不尽相同,但是商标注册的费用基本相差无几,这么做的目的就是突出商标注册的服务性,按照商标注册的类别数量、注册难度等等进行区分,综合下来商标的注册费用和普通商标注册的价格基本一致,所以这就是不仅相同的原因,如果是正规的商标代理公司注册,商标普通注册的价格基本都是在千元左右,两者之间的差距不会过大。

现行《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优先权”包括著作权。现实中,以他人著作权作品为商标进行抢先注册的案例很多。但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在先著作权。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

经审理,商评委认为,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商标档案》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对“”作品具有在先著作权,即争议商标与前述作品具有实质相似性。同时,公司将“”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是独立创造。在综合推定的基础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不予注册。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争论商标是否侵犯了公司的先前版权。《商标法》第31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在现实中,有大量的案件中,他人的著作权作品被作为商标急于注册。但是,由于作品创作的特点,如证据难以保留等,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往往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在先的著作权。

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正是此类案件的前提,如何证明在先著作权已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后发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发的商标注册证虽然不能独立证明前发的著作权,但两者的结合具有证明效力。因为《著作权登记证》至少证明了著作权的归属,而此前的《商标注册证》至少证明了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创作时间。因此,在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最终被商事法官采纳。争议商标注册人未提供反证材料的,认定该争议商标侵犯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由此可见,提供后期的著作权登记证和前期的商标注册证应视为著作权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先前的版权成立。从本案还可以看出,权利人完成某项作品时,不仅应当保留作品的原设计、委托设计合同等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而且应当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减少后续著作权纠纷的举证难度。

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经济,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想要在市场中占得先机,获得盈利,商标这个无声的推销员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逐渐意识到了商标的有形价值。如何使用和保护商标,使商标价值最大化,也就成为企业日益关注的问题。现在越来越多的申请人在注册商标的同时考虑版权登记,商标和版权看似并无太大关联,实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版权登记有利于保障商标权利的稳定,防止只注册商标导致的权利缺失。当商标的设计者和商标注册人为同一人的时候,从法律上讲,是不会产生权利冲突的,但如果二者非同一个人,或者两者为同一人但是无法证明的时候,权利冲突就产生了,这种情况下,商标的注册很可能会受到影响。

因为一件作品委托他人设计,或是职务作品的时候,没有版权登记难以证明归属权,无法确定原始权利,会给权利人主张权利造成极大的困难。而版权登记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著作权登记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否则,持有登记证书的一方将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定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著作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有异议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商标权人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所以如果版权归属不明,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商标作品的版权之争,也就是说,当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若商标设计者主张该商标的著作权属于他本人,而商标申请人又无法拿出相应的证据材料,就会产生麻烦,而到目前为止,只有对商标进行版权登记才是最有效也最便捷的规避方式,申请商标的同时做版权登记的,可以保证商标的著作权和商标权都属于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是没有人能够与你发生版权归属之争的。

此外,有些人觉得,作品自生成起就拥有版权,既然都拥有了,还登记干什么?殊不知,虽然版权自带保护功能,但这种版权保护在需要提供证据确权时是无法起到作用的,而这也正是它的弊端所在,而为了对我们的版权进行保护,还是要进行版权登记,特别是商标,先做版权登记的,能够在后续注册过程中避免很多问题。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向商标申请人开具的商标规费的收款凭证。专用收据是商标注册收费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一、适用对象

专用收据的适用对象为商标局、评审委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

二、适用范围

专用收据的适用范围,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受理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延迟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商标评审延期费、商标异议费、变更费、出具商标证明费、撤销商标费、受理认定驰名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等经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

三、专用收据的使用和保管

(一)专用收据只适用于国家批准的商标注册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营业性收费票据使用。

(二)使用专用收据时,须按格式书写,严格注明数量项目,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一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在误填的专用收据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专用收据的封皮上注明作废票据的号码。

(三)在整册专用收据开完后,须在其封底注明本册专用收据使用的起止日期和累计金额。

(四)专用收据的保管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专用收据的管理和监督

(一)商标局建立专用收据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购领、发放、收缴、审查、保管及核销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商标代理机构的专用收据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二)商标代理机构因丧失商标代理权或其他原因,不具备开具专用收据资格的,必须立即缴回全部专用收据。商标代理机构的组织、人员等如发生重大变动,必须办理好有关专用收据的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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