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32605906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北京百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北京商标注册侵权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

北京商标注册侵权行为有哪些具体表现

作者:北京百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12 08:10:30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企业想要打造自己的品牌,需重视商标的作用,个人也应该提高商标注册意识,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由于不具备北京商标注册常识和商标使用常识,不明确商标注册流程和材料,使用商标时也不够谨慎,造成商标侵权行为也不自知。

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如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侵权需要付出的代价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变更名称商标需要变更吗?企业变更名称,所对应的商标,均需申请变更。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变更名称后,如果对应的商标,没有申请变更,那么一定期限后,商标局可以撤销该商标,企业将失去商标权保护。企业申请商标变更需要准备:

1.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译本。

大家在公司注册完成以后,在自己辛辛苦苦创业的征程中,有时候会发现自己的公司注册地址出现异常。公司地址出现异常一般是工商局发信件或打电话到注册地无人收信或无人接听,工商局有可能会将其列入地址异常。如果工商局觉得这家公司地址存在风险,还有可能派人实地考察。列入地址异常的公司就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黑名单”。

公司被列入地址异常有什么后果?

1、在工商税局办理各类登记事项、行政许可审批的时候会受到限制。

2、企业无法参与政府招募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事项。

3、企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融资、担保等活动会无法进行。

4、信用度大打折扣,会影响到和合作伙伴中的印象,影响公司企业的发展。

5、长久异常不解决的话还会对法人、股东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如签证、贷款、信用记录等。

一般会被抽查的公司都是税务申报有异常或者在工商系统上有过不良记录的企业,要先解除异常就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地址变更,将注册地址转移到实际经营地址。而且要去税务局检查税务方面有没有问题。

创业者一开始创业最好是找到一家注册公司提供公司注册的服务,专业的财税公司会提供安全的地址挂靠,绝无后顾之忧。公司运营时总会遇到大大小小的一些财务问题,誉意可以提供专业的财税记账服务,优化财务方案,办理会计核算。保证公司不会在财税方面出现问题。

就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已。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使其实施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几种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也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于“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与否的认定。

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了“耐克”商标,核定使川在运动服装商品上。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持有“耐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西班牙的这家公司委托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加工厂制作带有“耐克”商标的滑雪夹克,并出口至西班牙,产品不在中国网内销售。美国耐克公司将银兴制衣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产品不在中国销售,不可能造成中国的消费者混淆,但该法院仍以银兴制衣厂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由,判决其败诉。

除本案外.在类似的“贴牌生产”案件中,法院判决出口商败诉的不在少数。就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其主观故意的要求是明确的。(商标法)第52条第3项、6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I项都规定其行为人应当是出于故意或明知。这些行为与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结合在一起,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的发生,因此,法律对于其损害后果,实际上也是采用了损害后果推定的方式。

 

版权所有:北京百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