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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所包含的权利

作者:北京百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5 08:06:07

北京商标注册过程中,将发布商标申请,以便任何认为如果该商标被注册都会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提出异议,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如果在此期间没有人反对该商标,那么该商标通常会继续注册。但是,您如何反对令人困惑的商标注册呢?同样,您如何反对已经注册但侵犯了您先前的商标权的商标?

以下是列出要考虑的商标和反对他人商标所需采取的步骤:

一、不要错过提出商标异议的最后期限如果您在发布期间发现了侵权商标,则可以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以阻止其注册。您通常有30至90天的时间提出异议。但是,某些国家/地区允许您将此期限再延长3090天,而其他国家/地区则不允许。在美国,反对期为30天,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2个月;在欧盟,,德国和国内的访问时间为3个月。如果您在发布期间错过了反对商标申请的窗口,则可以在商标注册后将其取消。确切的过程因国家/地区而异,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商标局会提供一个过程,您可以通过该过程来反对已注册的商标并将其撤销或无效。

二、评估商标与您的商标有多相似商标所有者经常利用商标监视服务(例如商标天使的混淆监视服务)在有人试图注册与自己的商标相似的令人困惑的商标时告知他们。然后,商标所有者及其律师将通过询问以下问题来评估任何违法商标:1.商标真的和您的商标相似吗?怎么会这样?2.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是否相似?到什么程度?3.贸易渠道是否相同?4.基本商品是否将销售给相同的消费者?如果对以上任何一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那么反对商标注册可能是正确的选择。如果您仍然不确定,那么在决定反对之前,可能值得询问一些不感兴趣的各方,如果他们也发现该商标与您的商标容易混淆。

三、确定您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反对商标只有在商标结果中有真实或合法权益时,您才可以反对商标。在大多数国家/地区,这意味着拥有先前注册的商标或能够证明较早使用与被反对商标相同或非常相似的商标。如果您声称拥有与该侵权商标相混淆的商标的在先权利,则只要您能证明您对该商标的权利将以某种方式减少,注册证明通常就足够了。尽管您可以在不自己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提出异议,但这可能会使您更难获胜。因此,如果您尚未注册商标,则应在反对之前提出商标申请。至于商标异议的实际依据,最常用的是混淆的可能性。

四、确定您是否有可能进行商标异议的预算尽管可能存在某些差异,但不同国家/地区的商标异议程序通常是相同的。您通常通过提交称为请愿书或异议通知的文件并支付政府费用(通常是几百美元,例如,在美国,反对商标的政府费用为每类400美元;每个商标750加元,在欧盟为320欧元)。但是,尽管商标异议的提出既容易又便宜,但它们可以持续数年,花费您数万甚至数十万美元才能得到解决。如果您不认为自己有足够的预算来资助对手以赢得胜利,那么根本不值得提出反对。

五、决定是否要解决商标异议案件您可能对另一方的商标没有任何问题,只要对方修改了申请或注册以排除某些商品。在某些情况下,您甚至可能要求另一方达成共存协议,该协议是具有相似商标的两个用户之间的协议,他们希望使用自己的商标而不互相侵犯。

六、找专业人士代为反对商标大多数商标异议可通过某种类型的协议尽早解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需使用律师即可解决。但是,由于异议案件可能非常复杂且充满潜在的陷阱,因此,如果您有足够的资源,通常最好聘请我司在整个过程中为您提供帮助。

七、商标异议需要时间,请耐心等待商标异议无非是纸面上的联邦诉讼,但它们可能会很长,会引发对抗性诉讼。因此,如果您决定反对,那么如果无法尽早解决此问题,则准备参与此案18个月或更长时间。

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曾经接到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南D有限公司冒充银联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举报。检查总队迅速行动,会同公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D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招牌、员工的工号牌、名片、宣传资料、POS机等载体上使用“银联”标识,并且D公司以“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的名义签发的授权书系伪造。检查总队认为,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6万余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两点争议:一是本案是否可移送司法机关,二是D公司行为是否属于对银联商标的合理使用?最终办案机构认为,本案无法移送司法机关。因为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都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商品商标。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不能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和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服务商标同样受《刑法》保护。

办案机构还认为,D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银联商标的行为。业界目前对何为商标合理使用仍有诸多不同看法,“商标合理使用”这一名称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次提出的。2004年、2006年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都将“使用出于善意”作为侵权认定考虑的要素。另外,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标〔1999〕12号)第七条列举了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条同时有一个但书规定,即“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本案中D公司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是恶意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应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本课题组认为,针对服务商标行政保护中的难点,有关部门应从立法和程序规范两方面着手,切实加大服务商标行政保护力度。一是建立以《商标法》为核心,各行业法为保障的服务商标保护法律体系。服务商标不像商品商标那样有一个实在使用的载体,调查时难以确定具体对象,管理工作存在一定难度。服务质量没有法定标准,形式多样,对不同服务对象或在不同时间段,服务不可能完全一样。服务商标的使用,不论通过广告使用还是在服务场所指示,或是在服务过程中提供给顾客的物品上指示,关键在于服务商标使用的效果。因此,针对目前法律法规缺乏操作性的现实,对服务商标的使用和管理除加强商标立法以外,还应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各行业法结合起来。

二是形成完善的服务商标行政保护程序规范。

1.完善罚款制度。设立最低数额,适当提高最高限额,真正发挥行政处罚的警示作用。

2.合理确定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和违法经营额。在这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一些独特的民间组织在各行业中属于权威性机构,可以及时应当事人或法院请求提供专家性意见,尤其像国际协会这样已树立权威的组织,其提供的专家性意见可直接为法院判定民事赔偿提供有效帮助。建议我国借鉴美国的经验,培育民间机构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形成有形的数据,使违法经营额计算更加公正、客观。

3.强化行刑衔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随着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服务商标的重要性日益明显,价值更加突出。服务商标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仅以民事和行政手段无法全面规制当前的违法行为。课题组认为,应将服务商标纳入刑法保护中。

目前我国刑法有关服务商标的规定并不明确,应完善服务商标的刑法规制,使服务商标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相互支持,改变目前行政机关不愿移送或无法移送的情况。

在我们商标注册成功以后,就可以使用商标了,那么对于这个商标,我们都有哪些权利呢?下面顾问就给大家介绍商标的专用权主要有哪些?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利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注册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利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利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立体商标大致分为两类:

(1)仅由立体形状构成的立体商标;

(2)立体形状与文字、图形、符号、色彩等结合构成的立体商标。

前者再进一步细分,又可以分为:

(1)商品的立体形状;

(2)商品包装的立体形状;

(3)商品或商品包装的部分立体形状;

(4)独立于商品的装饰性立体标志;

(5)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的立体形状。

由于立体商标与形状有着密切的联系,也被称为形状商标(shape mark)。比较著名的立体商标如瑞士的三角形巧克力(170BI.EONE)、可口可乐的曲线型瓶身、阿迪达斯鞋的三条纹图案、奔驰车的星形标志、派克金笔的专用笔托以及麦当劳的金色拱门和小丑形象(麦当劳叔叔)等。

我国《商标法》的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的一般条件。

第9条要求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10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11条则规定原来不易识别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并便于识别的也可以注册(除此以外,针对三维标志区别于平面标志的特殊性,

第12条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但在实践中,对于立体商标的注册,如何运用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指引可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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