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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申请的重要环节

作者:北京百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21 08:21:15

定将已经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予以注册的人,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北京商标注册的申请。只有经商标局依法审查和核准注册的商标,才是注册商标。所谓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由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管。因此,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是由商标局集中统一办理的。

决定将已经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予以注册的人,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只有经商标局依法审查和核准注册的商标,才是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用“圆圈R”表示,“圆圈R”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圆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意为“注册”)的开头字母。

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擅自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非注册商标一般用“TM”表示,“TM”是商标符号的意思,即标注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

在标志被作为商标而使用在先的情况下,若未申请注册,则在后的申请人可以以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注册,取得该标志的商标专用权。我国对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商标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商标是否经过申请人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过商标局核准,申请人便取得商标权。反之,如果商标所有人不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即使经过长期使用,也同样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

不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除非其在先使用已经形成了一定范围的影响,否则,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不能形成所谓的在先权利,其与在后注册商标之间一般也没有冲突,依法保护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法律所要求。

未注册商标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是可以使用的,但其使用仅允许在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被核准注册之前;在他人注册之后,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仍然使用的,则会受到侵权之诉而被禁止。

商标查询的含义是将要注册的商标与商标注册前商标局已经注册、公告或者受理的商标进行比较,以判断该商标与这些商标是否相似或者相同。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或者委托商标代理人向商标注册机关查询商标注册信息的程序,以便知道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检索注册前的必要程序也是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有效途径。预申请查询是北京商标注册申请的重要环节。

查询结果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使商标注册申请人了解情况,减少盲目性,从而大大降低成本,争取更多的申请时间。商标查询只能查询输入到数据库中的商标信息,存在空白期或盲区。一般来说,商标申请后6至8个月进行商标近似查询,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根据我国《商标法》,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并提前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不予公告,予以驳回。因此,在申请前应进行查询,使商标得到尽可能多的认可。

同时,商标局受理的注册商标一般需要近一年时间才能公布。如果不经查询就驳回注册商标,不仅浪费而且浪费时间,拖延商标的使用。

(1) 查询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是否有注册或者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

(2) 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变更或者调整注册商标,也可以放弃申请。

(1) 通过商标注册查询,可以避免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2) 减少广告费用损失和经营风险。目前,商标抢占者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商标所有人的合伙人,如销售代理等,目的是为了获得或巩固代理的地位,或向被抢夺者索要高额转让费;另一种是“搭车者”,即,试图利用注册商标的良好声誉,有意识地使消费者误认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三是商标经纪人,即仅仅利用被抢劫人的商标转让费或许可证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商家商标转让费或者许可费标志,抢先使用人没有使用抢先商标的意思。

因此,有必要尽快开展商标检索,以减少、避免和挽回损失。通过查询得知,抢注商标仍处于申请阶段,尚未注册的,可以在异议公告期间及时提出异议。

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作为知识产权的两种类型,有共性也有不同。如果配合使用这两项权利,会有比较好的效果。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在商业领域,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注册。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著作权组成。   

申请过商标的读者应该知道,商品有45类,如果一个商标在全部商品类别上都进行申请,所需的费用是很大的,如果不在全部类别上进行申请,则别人是可以将完全相同的商标注册在其他类别上的。而版权则与承载作品的商品无关,并且只要保留好原稿,甚至都不用进行登记就可以获得版权的保护,所以利用版权对某项设计进行保护,成本很低。 但是版权的局限性也很明显。

首先,简单的几个文字是构不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例如“苹果”“海尔”等文字商标由于独创性不够,所以是不构成版权的;对于图形商标而言,受到版权保护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独创性条件,比较简单的图形是受不到版权保护的。

此外,在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必须提供自己是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此时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或权利继受人,尤其是当一件作品设计的时间较长,或是委托他人设计,或是职务作品的时候,更难以收集原始证据,难以确定著作权人,给权利人主张权利造成极大的困难。版权自愿登记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设置的,如果权利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先进行著作权登记,则在举证的时候,只需要出示登记中心颁发的证书,一般就会得到法院或有关机关的认可。这就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著作权登记手续比较简单,费用也比商标注册要便宜得多。建议是,对于设计比较精美的图形商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组合式保护: 

(1)在企业产品涉及的商标类别上进行商标注册; 

(2)同时将图形设计提交著作权登记。 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作为知识产权的两种类型,有共性也有不同。如果配合使用这两项权利,会有比较好的效果。 

今年知识产权日,《社区日报》与南安区工商分局联合推出了“商标”知识产权保护专栏,个人和企业都可以学习。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者,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扶持:新认定的驰名商标,由区政府扶持10万元;新登记的地理标志,由区政府扶持10万元;同一年度,同一商标被一人以上认定的,按照标准予以支持一次。

(1)商标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2) 企业生产经营和商标使用情况简介;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 申请驰名商标复审的,应当提供驰名商标证书副本;

(6) 证明商标在商品(或服务)中和持续使用的材料,包括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印刷商标合同、发票等;(7) 证明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销售额、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同行业排名等相关资料,如审计报告、税务部门证明、海关部门证明等,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提供的年度排名,不能提供审计报告;

(8) 证明商标销售或服务区域的材料,如销售发票、销售合同、运输单等;

(9) 证明商标广告覆盖范围和广告投入金额的相关材料,如审计报告、广告刊登合同、发票及相关文字、图像证明等;

(10) 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良好、长期稳定的有关材料,如质量监督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评价结果、消费者的反映等;

(11) 商标多年获得省、市级奖励的证明;

(12) 商标侵权与企业未来发展前景;

(13)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区内企业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商标注册人向南安区工商分局提出。南岸区工商分局应当自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还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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