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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注册不可能100%成功的原因

作者:北京百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5-25 15:14:42

有些商标注册公司给您说:“北京商标注册100%能注册成功?”其实这根本是不可能的!具体原因就让小编给您解释一下吧:

一、首先涉及的一个问题:近似商标的判断,也就是说申请人的商标要与现有商标进行近似对比的。在对比的过程中,申请者个人、商标注册公司的商标查询员、商标局的审查人员等等每个人都有一套标准与看法,所以对于两个商标近似不近似,并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概率上的判断。虽然商标注册公司特别有经验,可以根据经验排除目前能查到的所有近似商标,但还是也不能100%保证注册成功?

其次在商标查询中有一个叫做“商标查询盲区”的专业术语。也就是说近期(4-5个月内)申请的还没有下发受理书的商标,是任何人都无法查询到的。在这个盲期的时间段以商标局数据录入时间为准,也就是商标局自己说有滞后性。现在知道了吧,注册商标是有客观存在的风险的。再牛逼的商标注册公司也无法保证您的商标100%能注册成功!

二、除此之外,还有商标公告期异议问题。在商标公告期的三个月,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商标异议(比如指出和某商标近似、侵犯某个体权益、商标抢注……等等),商标局收到异议后会让申请人进行异议答辩,然后综合材料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裁定,甚至还有可能复审。好好的注册个商标,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来个搅局的,这事儿就谁也说不准了。

想要有保障的拿到商标证书当然要找正规的商标注册公司,但是特别强调商标注册速度快的代理,请远离!给你一大堆美好承诺的,都是骗子,还记得那句歌词吗?童话里都是骗人的……。所以选择商标注册公司时请综合考虑!小心被骗子套路了。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数字显示,2016年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共计3014件,同比增长29.8%,在联盟中首次进入前五名,位居第五名。截至2016年底,中国商标累计有效注册量已达22270件。品牌经济时代,商标品牌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为企业实施品牌国际化战略提供了便捷渠道,据了解,自我国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以来,外国申请人指定在我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常年位居联盟首位,我国申请人提交的国际商标申请量也长期位居前10名。

体系已逐渐成为中国品牌国际化战略的推进器,助推中国品牌实现从中国舞台到世界舞台的跨越.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积极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着力提升商标国际注册工作效能,服务中国企业加强商标海外布局规划和拓展商标海外布局渠道成效显著,中国申请人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得以再创新高。

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将继续加强商标国际注册宣传和培训,拓宽宣传范围和途径,形成长效宣传培训机制;进一步提高商标国际注册便利化程度,稳步推进电子通讯系统建设,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服务;继续加强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多方协作以及国际间的交流合作,提高体系的运用水平,推动中国品牌国际化。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这一举措,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行政机关为了履行人世承诺,不得不修改、甚至废除原有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在驰名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

1.被动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指只有在发生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之后,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工商机关才能够认定所涉商标是否驰名。在争议没有发生之前,即使某一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任何企业都不得请求有关部门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2.个案认定原则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在《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査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个案认定原则还意味着,驰名商标认定仅对个案有效,并不当然地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这一点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在其他案件中并不当然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的规定。

3.因需认定原则因需认定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确实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加强对该商标的保护的情况下,方可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换句话说,只有在不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能保护该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因需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根据其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一是以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是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二是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属于以上三种诉讼,法院就不得认定驰名商标。但是如果属于以上二种诉讼之一,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认定商标驰名,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没有认定商标驰名的必要,法院也不应认定商标驰名。

经常申请专利的公司或者个人发现,大部分的专利代理公司都会比较关注您专利所处的行业,例如:电学,机械,医药等,如果您的专利涉及到电学,医药,普遍的价格都会比其他行业高出1000元左右,其次比较关注您的企业能否费减,就是年纳税额小于30万的,个人年收入小于4.2万的,这种专利发明人是可以申请费用减缓的,如果不能费减价格会高于专利代理公司的定价,这就导致了发明专利的价格浮动原因。

例如:您在前年工资没涨的时候够费减资格,但是今年您涨完工资之后,无法出具费减证明,这直接影响到发明专利申请费用,一般代理机构报价,发明专利申请能费减一般在5000元左右,如果不能费减在6000元左右,这是一个基本定价了,如果专利涉及的行业特殊,导致专利撰写的难度增加,发明专利的申请价格还会有所变化。

综上所述,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的多少取决于,专利所处的行业,撰写难度,以及能否费用减免,希望大家能够清楚认识到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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